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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漫游听证当以公布成本为前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更新时间:2008-1-16 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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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即将召开的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听证会,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15日表示,调整手机漫游通话费要考虑的关键是其整体合理性,建议运营商公开手机漫游的实际成本。(新华社1月15日电)此前,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公布的两个降低手机漫游费方案,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有媒体试图努力还原原本简单的漫游费,《人民日报》14日就发表署名文章,直指“手机漫游成本几近为零已是公开的秘密”。如果这一说法能够得到证实,那么,将于22日举行的听证会就可以围绕“能否取消漫游通话费”听证。

  听证的核心,在于“听”和“证”这两个缺一不可的程序。“听”是“听取”,消费者代表期待“听取”的,当然是所有与确定价格有关的信息。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实际成本。而经营者也需要听取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及市场承受能力。“听取”必须是交互的和双向的。如果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披露经营成本,听证会势必将成了“信息不对称的博弈”。可以说,“公开价格相关信息”是“听”的前提,而公开的信息还需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以兹证明为真实可信。如果作为价格调整关键信息的成本不公开,也就无所谓“听”,无所谓“证”,“听证”会流于形式。

  当然,市场主体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目标。包括消协在内的民间力量的呼吁、建议、敦请等,或许可以唤醒一些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却不可能获得日常的成效。以手机收费为例,国家也通过《价格法》、《电信条例》等国家立法或行政立法来约束资本的恣意。

  《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当听证;《电信条例》也在第23条明确:“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这些法律规定既表明了在手机漫游费的调整上“应当”经过听证,也显示出“漫游费”的定价必须以成本为基础。如果电信运营商违背了这些法律,那么,行政执法部门就应及时介入,将法律落到实处。尤其是当运营商不公开成本时,职能部门应主动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

  按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去年公布的时间表,两部委应在2007年5月至7月向电信企业、研究机构征求手机漫游费用调整意见及上限调整方案,并监审成本。鉴于听证会召开在即,人们有理由认为两部委对手机漫游收费的“成本监审”应该已经完成。

  如果运营商不公开漫游成本,是基于经济组织的逐利天性,那么两部委应及时公开“成本监审”的过程及其结果,因为行政机关并非手机运营商的“婆婆”,运营商也并非行政职能部门的“媳妇”。否则,由“婆婆”组织对“媳妇”收费问题的听证,都将难以保证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高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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