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文:各位来宾上午好!非常感谢主办方给我这个机会,把我们在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课题方面所做的工作和近两年的研究工作跟大家做一个分享。在下面的时间里,我将结合我的工作情况,介绍一下在标准化方面国际层面和国家层面的情况和做法,再看一下我国的基本情况和问题,给出一些思路。
我们首先谈到纳入专利的标准,我们尽可能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国际区域和国家标准化组织,他们的标准制定秉承比较温和、传统的目标,比如说ISO、ITU等;另外一类大家在信息产业领域非常熟悉的,企业联盟或者有强大势力的企业,他们做这种标准往往要争取成为事实标准。谈到国际标准化组织,从2004年开始到2007年,经过三年的讨论,对于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就是我们说的ISO、IEC、ITU等是非常成熟的。
到07年,三家共同制定的联合专利政策依然坚持这样的原则,引起了很多层面的讨论,下面我们会讲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看法。至今三家机构在处理标准时,角色非常简单。第一是政策和程序的制定者,明确专利政策,制定相关的指南及程序,并且制定了完善的文件体系。第二是文件的提供者,最初他们有各自的专利库,当我们采用他们的ISO、IEC、ITU标准的时候可以根据专利库来查,是不是标准涉及到专利。第三对于标准化和知识产权的冲突,在国际层面上,因为他们是民间组织,如果为了满足标准使用者的权利,更多的是一个中立者。
标准的持有者在国际的范围中去谈,我们仅仅确保的是当专利纳入标准的时候,对方能提供一份研究声明就可以了,涉及到政策主要内容的时候有三方面的原则。第一是披露义务,最为强调的是管理模型里非常明确,制定标准的每一个过程,主席都要提醒参与人员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是否发现了涉及的专利,。至少在我们做标准的圈里,所有执行标准研制的工作人员、技术专家都有义务披露你所执行的专利。第二是不介入原则,只提供免费的许可生命,至于怎么定价,它的真实性、有效性标准型标准化组织不做任何判断的。我们谈这么多,看看他们涉及专利的标准,我们做了统计,ISO在15469标准中只涉及到500多专利,IEC也一样,IEEE只有14个标准涉及到专利。在处理知识产权的时候,并不是说我们有很多标准涉及到专利,而是有一些标准涉及到很多专利。回到区域标准化组织,我们最为关注的是欧盟层面,因为在ETSI、CENELEC他们的处理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更多是制订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系统地解决知识产权问题。CEN、CENELEC这三大主流是非常活跃的标准化组织,从发展趋势看,首先政策是跟国际标准化组织完全吻合,对标准纳入专利的证据有效性、真实性都会提供一些声明。第二要获取专利持有人的书面说明,第三出现问题交给标准化组织处理。他们抽调了专家,成立了知识产权特别工作组,我们做标准的时候更多的是TC在做,他们更多的是技术专家,处理知识产权的时候非常有一种指导,为了促使标准中一旦纳入知识产权的时候,知识产权工作组会给你指导能不能回避,如果不能回避,联系专利持有人的时候可不可能免费许可,最后要把获得的免费许可声明公之于众,对于相关处理的问题都由这个工作组来协助解决。为什么成立这样的工作组,他会引导技术研讨会做专利的时候,从最小化专利对标准的影响最大化标准的实施。
回到国家层面,事实上情况跟国际的有所区别,因为对于不同国家处理标准知识产权的时候,根据本国的发展情况,美国的政府和法院是共同制造的系统体系,知识产权问题是通过司法的判断给出有意义的结论。比如Rambus的案例,促进了标准化组织在规范自己的标准制定程序,我制定的过程中都要让参与人是否知道这个标准过程中涉及到专利,我们要记录在案。比如说在Dell专利,如果真的有人恶意隐瞒,法院是会给予判处的。vita的专利案例,有的标准化组织会认为如果专利放在我的标准中,要调整许可费的上限。但不能判断制定的专利政策是不是有风险。vita案例就说明了这种情况,没有反嫌疑,可以按这个方式进行。谈到英国的时候,英国的标准化协会根据他们的实践经验,因为他们有100多年的历史,跟企业接触非常紧密,制定了标准的专利就是《创新企业的使用指南》,不是纯理论的教材书,而是跟企业不同的制作标准的共同交流中,在企业进行技术研发的每一个阶段,什么时候充分利用专利手段,什么时候充分利用标准手段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充分考虑在我研发到产业化过程中,怎么判断标准,怎么判断专利。
真正我们说跟中国情况比较类似的是日本,日本在处理标准知识产权中,影响力非常大。在日本有一个知识产权的计划,我们在做技术研发的时候应该研究开发,当技术从研发开始,政府的财政资源、政府要求研究计划做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战略,在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相关配合。这对我们中国非常有借鉴意义,处理标准的工作,往往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是技术到产业化的过程,如果政府表明支持,要么不支持,支持要从产业化角度考虑。在现实中,接触到很多中国的涉及专利的标准,往往是标准没有产业链,一方面还是用政府采购方式推行,国内使用过程中没有产品用户是不支持的,而且看不到下一步怎么发展,跟日本有明显的区别,不管就不管,一管就要管到底。
国际区域和国家标准化,第一是标准和知识产权的制定者,第二规范标准中纳入知识产权的程序,第三为标准使用者提供信息服务。
我谈的第二点,是企业和产业联盟形成的“事实标准”,不着重谈。并不具备我们制定标准的特点和特征。回到两类标准的时候,我们看国际层面这两类标准有非常明显的区别,大家谈到实施标准,像DVD更多的时候管理制度非常完善,而且目的也非常明确,是要占领市场,通过战略市场获得自己的竞争优势,我们谈到国家区域和国家标准化组织,传统的模式是没有改变的,看待这个问题的时候尽量避免是首要选择,更希望通过处理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提高市场的透明度,而并不是说汲取很大的社会利益。
回到国内,国内游四个方面的情况值得注意,第一产业国际标准。截至到2006年底,我们采用国际标准的过程中也涉及到专利的问题,目前有53项,占国家标准总数的0.25%,在采标产生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中,因为量比较少,再有涉及面非常窄。而且我们知道在采购标准的时候有几类情况,真正非常有可能涉及的是IDT,只有非常县委的技术差异,并没有严格的技术方案区别。这种情况,如果国际标准涉及到专利问题,那我们非常可能在国家标准中设计,像MOD、NEQ等很难判断涉及到国际标准的时候,国家标准是不是涉及到专利问题。而且通过53项的标准我们可以看到70%都在信息产业的技术委员会。真正采用国际标准设计到这个问题,也在90年代初出现的,之前非常少,这也是国际标准层面,并没有像现在说的这么严重。
听了很多企业届包括韩司长讲的知识产权战略,随着改革开放,目前三种情况都出现了。第一采用大量的事实标准。包括DVD,我们曾经说为DVD交了很多钱,但今年年初大量DVD企业依然在生产、依然在缴费、依然在盈利。第二我们提出大立自主创新,像我们说的WAPI,一方面我们政府在推,一方面我们的产品没有出来,或者没有大规模应用,或者说很多国家机构按照国家采购的时候没有产品。那么我们很多用户会有一个疑问,一方面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标准,一方面没有产品怎么用。第三把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标准并且开拓国际市场,我们说TD-SCDMA,昨天有相关的领导谈这个问题,TD-SCDMA到底进展到什么情况,我们产业化过程中的问题在哪里,从04年研究TD-SCDMA到07年有三年间时间了,TD-SCDMA产业化在哪里?DVD说我们交了很多钱,但我们企业依然愿意交钱,这是为什么?我们WAPI产品在哪里?我们的竞争不光是政府在推动了,跟韩国它的产业化要有竞争,国家来怎么解决。中国的情况不能统一看待这个问题,标准是产业的问题,在产业的基础上技术力量非常薄弱,不能产业化在多专利放进去,仅仅涉及到法律问题。无论政府工作人员、企业、标准用户。
所以说国内存在的问题,第一标准体制中缺少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的载体,我们有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但我们没有载体把专利问题和标准结合。第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产业化应用中的能力非常低,我们想把专利放在标准中,但是我要说标准和专利,无论是Windows、思科他们收钱,但他们有雄厚的技术支持,并且有产业化的能力,是有盈利性。不以政府为转移的,是以市场为转移的。第三我们缺少结合现阶段特点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处理程序的支持。信息产业部研究过程中也出了一些标准知识产权的模板指导性方案,但国家层面对这个层面政策一直没有出台,因为我们目前发生很多情况,使得政策在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时候不好出台。
刚才说我们没有载体,从2006年起国家标准化推出12条改革措施,四条围绕企业,第一建立以企业为主题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订的新机制,以通透企业为主题参与TC、SC和WG的新机制。第二建立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调动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界标准自主创新的积极性。第三改变现行企业标准案制度,重点对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企业标准实行责任制审查备案制度。第四确立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确保标准与知识产权的有机结合,技术进步。不把传统的事实标准,这样的载体区别于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企业标准,使得标准和载体,知识产权的结合有非常宽松的环境,对于新的标准环境有新的特色,怎么样把企业引进来,怎么通过传统的标准推进我们的改变化。
这是推行的12条措施,所以我们建议,中国标准化组织的角色,首先是政策的制定者。第二,要充当处理标准化和知识产权冲突的协调者。在国外的时候,标准是一种资源性的,我们说的NPU、这种民间组织力量非常强大,产业协会力量强大,可以根据不同的国家和知识层面进行协调,不需要政府出现。中国不一样,目前强调的政府为主,企业为辅。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不做一定的角色做协调的话,必然我们处理标准制定的工作上出现混乱的局面,现在出现的模式不能说哪个应该、不应该,这样做对我们自己的国内的企业不利,大家都很乱,没有一个标准,没有人知道出来大概的基本原则怎么走。
结合我们研究过程中,对标准涉及案例的过程给于了原则,出于技术的考虑,原则上是可以纳入的。第二推荐标准的专利政策要国家通用专利政策一致。我们根据标准涉及专利的原则给出了基本处理流程思路。当标准涉及专利的时候,作为政策要明确表态是不是允许标准纳入专利。第二在处理推荐标准和强制标准的时候,最低原则是跟国际规则上靠近,并且在政策方面,负责解释我怎么围绕原则来进行。在推荐标准过程中,很多企业认为,明确许可价位或者制定一个最高上限,这有不同的解决方式,都希望我们的原则更可操作化,但他们的应用都有自己局限的范围,作为政策的制定只能给予最低的原则,在最低原则下鼓励我们进行试点。这也是我们给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的建议,首先我们政策最根本是我们的标准涉及专利要满足R的原则,鼓励企业和企业联盟,创造新的促进R的原则更靠操作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只能说适合某个特点的企业或者行业或者产业,在试点过程中,选取不同的包括AVS这种方式,试点最大的好处是说我试好可以示范。我们就选择明确许可价位会形成双刃剑,因为中国也有企业也有自主知识产权放在标准中,如果把很多问题明确化,对于企业发展穿上了小鞋。对于强制性标准,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必须明确许可价位和许可方式,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论采取统一标准委和知识产权局的政策还是统一听证会亲自许可,这个问题解决一定要明确许可价位和许可方式。
目前我讲的国际区域个国家,谈到国内最后谈到创新的问题,现在我感觉很大的趋势,我们总是谈鼓励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实际上在国家发展到这个地步,我们加入了WTO生产要素在国际层面进行流动,如果单纯进行闭门创新非常不可取,在我们很多成熟的行业、领域,国际标准非常完善的时候,采用国际标准并不是我们否定了自主创新,在产业发展机遇中,联合创新共同研发标准。我们不能靠国外,而且对国家安全产生非常重大影响的时候,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来进行标准研制可以,但不能一刀切,更不能说完全排斥国外标准。在我们最近接受的处理工作中,一个国外的标准技术非常成熟,而且产业化非常好,但技术委员会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时候按,国内企业找上来了,我们也在做自己的技术,国际标准如果采用对我们产业影响非常大,对民族企业保护力度不够。就要求甚至说在一定程度上技术委员会在推进国际标准中投反对票。但我们进一步了解中,国内企业在谈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技术并不成熟、产品也没出来。它标准的许可的模式、价位都不明确的情况下,一味要求我们在对方进军国际市场中投反对票,很难把我们的标准推出去,技术没有成熟,产品没有到位,一味靠我们投反对票、排斥国际标准,受损者是我们的企业,仅仅从把我们之间的矛盾划成敌我三方的矛盾。最明显的是我们打着民族保护旗帜的时候,我们自己的技术创新没有到位,你的技术研发没有到位,产品也上不来,就把整个产业卡在这个地方,上不去,因为你不拿国际的,下不去,因为自己的技术不成熟。真正看清了自己的情况,合作创新、联合创新一样是创新,并不简单的理解自主知识产权就是创新,这是我对标准和知识产权问题,政策都是死的,真正解决问题是在平常处理标准知识产权问题,哪种模式可以促进企业的技术研发,能促进企业技术放在标准中之后,标准能推行、能实施,然后再寻找自己的利益所在点。很多产业园区把很多专利放在标准中,现在就卡在这个地方,有的国际的不用,说我们有自主知识产权,其实我们只是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文本。以上是我的介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