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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蝶起诉前员工跳槽用友胜诉
作者:臧中堂    文章来源:新浪科技    更新时间:2007-3-6 10: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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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3月5日消息,金蝶起诉前员工跳槽用友案终于尘埃落定。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于2006年12月做出维持原劳动仲裁结果的裁决,在裁决后未接到廖建华上诉申请,这意味着金蝶在与前员工廖建华长达两年的纠纷案中胜诉。

2006年3月20日,深圳市劳动仲裁院于对金蝶高管廖建华跳槽竞争对手用友一案做出裁决:廖建华继续履行保密与竞业限制义务,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用友软件公司及其他与金蝶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廖建华向金蝶公司支付违约金39960元。

根据判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认为,廖建华与金蝶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廖建华的行为违反了保密及竞业限制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廖建华继续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用友公司及其他与被告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并应支付违约金。

针对最终判决,新浪科技刚刚致电廖建华,他称,“自己对此不愿发表评论。”

廖建华曾担任金蝶西南区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2005年9月30日,廖离开金蝶,两个月后加盟金蝶的竞争对手――用友软件

之后,金蝶认为,廖建华违反了公司《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离职后一年内,在与甲方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的条款,要求廖建华离开用友公司,并赔偿10万元人民币。

但廖建华并不认可金蝶的说法,他曾表示,根据有关法律,当 劳动合同结束或终止,并不意味着竞业限制条款就会生效,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才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前提。但金蝶公司并未在双发合同终止后,付给自己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竞业限制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截至到2006年12月,该案件已经过了1年多的审理,金蝶公司获得胜诉。

责任编辑: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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